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
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
【发文字号】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巴中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
【是否有效】全文有效
【发文日期】2010-09-28
根据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 2010年 第1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〕53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。
一、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
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,均衡税款入库,降低欠税风险,经研究,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:
(一)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。
(二)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%。
(三)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%。
(四)商用房预征率为3%。
二、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
根据国税发〔2010〕53号文件规定,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,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,从严、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,核定征收率为5%。
三、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
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》(川地税发〔2006〕67号)第二条、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>的通知的通知》(川地税发〔2009〕60号)第三条、《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》(巴地税发〔2006〕68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巴中市财政局
2010年9月28日